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建强、张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强,张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37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强。被执行人张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金)裁字第29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建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58023.7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67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弦款项人民币464793.7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弦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