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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泸州三鼎房产环境管理有限公司与泸州美婴儿妇产医院、四川美婴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真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三鼎房产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泸州美婴儿妇产医院,四川美婴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真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225号原告:泸州三鼎房产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凯。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琼,系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泸州分所律师。被告:泸州美婴儿妇产医院。执行事务合伙人:邓真林。被告:四川美婴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真林。被告:邓真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三鼎房产环境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美婴儿妇产医院、四川美婴儿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真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自行和解,为此,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三鼎房产环境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三鼎房产环境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本院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泓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