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胡世刚与任朝戈,重庆风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刚,任朝戈,重庆风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825号原告:胡世刚,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朝戈,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重庆风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2号2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5007952059。法定代表人:郑钶凡。原告胡世刚诉任朝戈、重庆风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胡世刚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世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900元,应退还原告875元)。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小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