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桂梅与吴粉爱民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199号申请执行人柳桂梅,女,生于1953年10月13日,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吴粉爱,女,生于1980年1月10日,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柳桂梅与被执行人吴粉爱健康权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粉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桂梅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粉爱支付医疗费等费用8976.7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粉爱之夫白喜龙同意从其银行存款中扣划本案全部执行标的,本院已实施扣划。本院认为,(2016)甘1027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甘1027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