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2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钟晋红与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晋红,刘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2605号原告:钟晋红,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刘海霞,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钟晋红与被告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钟晋红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晋红诉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钟晋红决定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晋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原告钟晋红负担。审 判 长 武志刚代理审判员 崔佳宾人民陪审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 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