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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潘其群与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其群,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405号原告:潘其群,女,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明珠广场3-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983931(1-1)。法定代表人:张茂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峰,该公司职工。原告潘其群诉被告安徽省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潘其群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其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其群撤诉。案件受理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潘其群负担。审 判 长  郝荣琦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