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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一迪与陈立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迪,陈立霞,天津市慧伟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3696号原告:王一迪,女,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陈立霞,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第三人:天津市慧伟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福源经济区办公楼207室-83(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何文荣,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迪与被告陈立霞及第三人天津市慧伟翔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公路西侧金源丽都9-2-401号房屋一套,价值55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王一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坐落在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公路西侧金源丽都9-2-401号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永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