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茶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482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1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茶某某,女,彝族,1975年12月24日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继续执行。执行员 尹夏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峰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