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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康宏、朱羽、何到坤、陈方华、李伟民、马仕春、刘艳、任朝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康宏,朱羽,何到坤,陈方华,李伟民,马仕春,刘艳,任朝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晓勤,该信用合作联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菊梅,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法定代表人:李伟民。诉讼代表人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古智。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彬,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宏,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被告:朱羽,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27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被告:何到坤,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永胜镇。被告:陈方华,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8日,住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被告:李伟民,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被告:马仕春,女,汉族,生于1980年1月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刘艳,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5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被告:任朝隆,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康宏、朱羽、何到坤、陈方华、李伟民、马仕春、刘艳、任朝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经营管理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重整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同年2月3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以【(2016)川0781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准许申请人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指定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为四川立生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本案受理费10050元免收。审 判 长  钟 华人民陪审员  向云敏人民陪审员  周 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母茂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