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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戈红美、展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戈红美,展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45号申请人:戈红美,女,汉族,1977年5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展彤,女,汉族,1968年5月13日出生。申请人戈红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展彤的银行存款1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自己的10000元现金和XX所有的晋MXXX**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戈红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并保证案件得以执行,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展彤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二、将XX所有的晋MXX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03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孙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爱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