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彭寒艳、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寒艳,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彭寒艳,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南科技工业园怡亭北路34号1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8030014-1。法定代表人:严宗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寒艳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景诚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546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