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行审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马兴旺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马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5行审6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少珩,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马兴旺,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我院申请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4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马兴旺未经批准,于2015年2月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马店村民委员会集体农用地(其他农用地)228.07平方米建设厂房,2015年4月建成二层楼房1栋、一层厂房1栋。截止立案调查时,地上建筑物未发生变化,已投入使用。建成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没收马兴旺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马店村民委员会228.0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马兴旺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马店村民委员会228.07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计4105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4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作出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人要求1、没收马兴旺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马店村民委员会228.0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马兴旺非法占用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马店村民委员会228.07平方米农用地(其他农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8元处以罚款,计4105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40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马兴旺在法定期限内即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准予没收被执行人马兴旺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马店村民委员会228.07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被执行人马兴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4105元,交纳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四、本案的执行由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斌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段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