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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67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文辉与张成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辉,张成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6791号之二原告:张文辉,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忠,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宝,男,1977年5月21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张文辉与被告张成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张文辉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5元,由张文辉负担。审 判 长  孙建玉人民陪审员  赵秀芳人民陪审员  沈菊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均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