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67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文辉与张成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辉,张成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6791号之二原告:张文辉,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育忠,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宝,男,1977年5月21日生,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张文辉与被告张成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张文辉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文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75元,由张文辉负担。审 判 长 孙建玉人民陪审员 赵秀芳人民陪审员 沈菊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均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