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孟振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孟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99号之一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姚润喜,行长。被申请人:孟振荣,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9210.9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439210.9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孟振荣名下位于太原市XXX房屋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振荣名下位于太原市XXXX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X**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玉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补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