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刘荣春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刘荣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5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少珩,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伟,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天桥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荣春,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2日向我院申请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为:刘荣春未经批准,于2015年10月非法占用黄河滩区内国有土地2312.1平方米(耕地1168.63平方米、未利用地1143.47平方米)建设房屋。截止立案调查时,已建成一层房屋4排(主体已完工),尚未投入使用。建成建筑面积约45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国有土地行为。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责令刘荣春退还非法占用的2312.1平方米国有土地。2、限刘荣春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68.63平方米国有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刘荣春非法占用1168.63平方米国有农用地(耕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计29215元;对其非法占用1143.47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17152元;以上共计罚款46367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作出当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现申请人要求1、拆除刘荣春在非法占用的1168.63平方米国有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刘荣春非法占用1168.63平方米国有农用地(耕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计29215元;对其非法占用1143.47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17152元;以上共计罚款46367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6)第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刘荣春在法定期限内即不提起诉讼,又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准予拆除被执行人刘荣春在非法占用的1168.63平方米国有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被执行人刘荣春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46367元,交纳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四、本案的执行由济南市天桥区泺口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洲审判员 刘 杰审判员 段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