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方鑫与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茂名市谢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终435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鑫,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茂名市谢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4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鑫,住四川省大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宏丽黄埔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DIRKJOZEFS.VANDENBERGHE。委托代理人:钟绮云,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蓝晓佳,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谢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表人:谢方秀。委托代理人:梁志雄,系公司员工,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上诉人方鑫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方鑫于2017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鑫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方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玉衡审判员 谷丰民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如李颖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