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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宋立新与曲伟新、曲瑜、肖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新,曲伟新,曲瑜,肖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178号原告:宋立新,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曲伟新,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曲瑜,女,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肖瑶,女,1978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立新与被告曲伟新、曲瑜、肖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立新撤诉。审 判 长  刘 琦代理审判员  吴志奇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诗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