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与钟祥市楚明磷化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钟祥市国土资源局,钟祥市楚明磷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88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钟祥市楚明磷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钟土资执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钟土资执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钟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钟土资执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期被执行人钟祥市楚明磷化有限公司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有的1046.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046.67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精华审 判 员 黄俊林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前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