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7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席向桃与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向桃,杨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民初7243号原告:席向桃,女,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春临一队***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杨娟娟,女,汉族,1968年5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原告席向桃与被告杨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向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娟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遂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席向桃诉称,2014年8月29日,被告杨娟娟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承诺一周内归还。原告于同日通过网银向被告转账15万元,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8万元之后,尚有7万元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娟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被告杨娟娟向原告席向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席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出借款项15万元。另查明,被告已经向原告偿还了8万元,剩余7万元未偿还。庭审中,原告称借条中载明的席香就是其本人,因工作需要已经使用席香作为名字十余年。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娟娟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业已成立且生效。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请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被告杨娟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席向桃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杨娟娟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数额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元元人民陪审员 王铁柱人民陪审员 王西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达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