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那钦与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那钦,嘉粤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初155号原告:吴那钦,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方富杰,广东如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南168号百合家园C幢一层商场。法定代表人:潘晟,该公司经理。诉讼代表人: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辖人。负责人:林峰。委托代理人:刘洋,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封地,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那钦诉被告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吴那钦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那钦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那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吴那钦负担。余下50元,由本院直接退回给吴那钦。审判长 陈建业审判员 李建明审判员 杜友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玉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