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魏晓燕与韩留记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燕,韩留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310-1号申请执行人:魏晓燕,女,199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韩留记,男,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晓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留记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留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魏晓燕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025襄民1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帅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