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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未先平、马静、邱亮、方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先平,马静,邱亮,方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776号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回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洪清,男,该社职工。被告:未先平,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马静,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邱亮,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方莉,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未先平、马静、邱亮、方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向被告未先平、马静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故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侯高丽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人民陪审员  宋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