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杰、黄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杰,黄斌,章玉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朱杰,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黄斌,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章玉珊(系被执行人黄斌之妻),女,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冻结了黄斌在银行的存款,现因执行被执行人黄斌银行存款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黄斌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