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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杰、黄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杰,黄斌,章玉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朱杰,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黄斌,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章玉珊(系被执行人黄斌之妻),女,196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冻结了黄斌在银行的存款,现因执行被执行人黄斌银行存款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黄斌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