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镜执字第010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彭立能与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立能,蔡海燕,彭立能,蔡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1044号之二申请人彭立能,男,194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蔡海燕,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彭立能与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海燕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潘井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