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2237吴阿胜与邢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阿胜,邢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2237号原告吴阿胜,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沈维、孙婷婷,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新,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广化街281号。负责人王峰,该公司经理。原告吴阿胜诉被告邢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克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阿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阿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实际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俊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