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林瀚装饰材料经营部与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林瀚装饰材料经营部,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373号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林瀚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13区D栋。经营者:苗凤军,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金槐路235号(车站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鲁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林瀚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林瀚装饰经营部)与被告湖北省闽楚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3月15日,原告林瀚装饰经营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林瀚装饰材料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计429元,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林瀚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