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101号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316275281,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倒迁房2号楼1楼1至2号。法定代表人:孙应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通,该公司员工。被告:邓杰,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巨洁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春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