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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范永成与田建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成,田建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236号原告:范永成,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肃宁县。被告:田建荣,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石家庄市深泽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号富金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武,男,该公司职工。范永成与田建荣、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范永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建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永成撤回对田建荣的起诉。审判员  张建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