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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鲍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鲍进,吕汶洇,胡美良,徐燕斌,周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28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游尧,董事长。被执行人:鲍进,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吕汶洇,女,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胡美良,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徐燕斌,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周雪英,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鲍进、吕汶洇、胡美良、徐燕斌、周雪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受理费6233元,执行费533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2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永忠审判员  伍俊鸿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