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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阮仕坤与张绍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仕坤,张绍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10号原告:阮仕坤。被告:张绍国。原告阮仕坤与被告张绍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阮仕坤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仕坤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仕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阮仕坤负担。审 判 长  张苏宁人民陪审员  马 里人民陪审员  杜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