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阮仕坤与张绍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仕坤,张绍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10号原告:阮仕坤。被告:张绍国。原告阮仕坤与被告张绍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阮仕坤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仕坤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仕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阮仕坤负担。审 判 长 张苏宁人民陪审员 马 里人民陪审员 杜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