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德强与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强,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昌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406号原告:赵德强,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交通集团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交口西南侧博雅轩6-1601。法定代表人:候世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磊,该公司职员。第三人:天津市昌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五马路90号。法定代表人:吴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延津,该公司职员。原告赵德强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昌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赵德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德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