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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潍坊腾宇工贸有限公司、刘志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腾宇工贸有限公司,刘志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155号申请人:潍坊腾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法定代表人:张琪,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志义,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腾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志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保证金33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志义所有的车牌号为冀J×××××北京现代汽车、车牌号为冀J×××××江铃全顺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三、申请人如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上述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 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