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步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311号原告: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段家路坝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林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旺,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步军,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现住南通市港闸区。原告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步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坤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红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