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姚兴文与韩全智、王婷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兴文,韩全智,王婷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兴文,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宁,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全智,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刚,男,1946年3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婷,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泾阳县疾控中心职工。上诉人姚兴文因与被上诉人韩全智、王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字20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兴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彩霞审判员 吕娟芳审判员 赵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锦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