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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姚兴文与韩全智、王婷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兴文,韩全智,王婷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兴文,男,196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雅宁,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全智,男,195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刚,男,1946年3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婷,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泾阳县疾控中心职工。上诉人姚兴文因与被上诉人韩全智、王婷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字20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姚兴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彩霞审判员  吕娟芳审判员  赵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锦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