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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崔利英与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利英,王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556号原告崔利英,女,1956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崔德洲,男,系原告崔利英之弟。被告王学军,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崔利英诉被告王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崔利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