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德军与冯中志、任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军,冯中志,任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813号原告:陈德军,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冯中志,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任振荣,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德军诉被告冯中志、任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陈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