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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德军与冯中志、任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军,冯中志,任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813号原告:陈德军,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冯中志,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任振荣,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德军诉被告冯中志、任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陈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