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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3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俊诉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刘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3民初437号原告:刘俊,女,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逊克县。被告:刘志军,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场部。原告刘俊于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刘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76000.00元,共计:176000.00元,利息一直给付到本金给付清为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1月13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利息按2分计算,当时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口头约定过一年就还。原告于2015年秋就开始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给。因为被告在原告居住地逊河沾河达村借款的,当时约定也在沾河达村偿还,故此原告起诉至逊克法院,请法院责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进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