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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莉娟与洪陆女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娟,洪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娟,女,1956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洪陆女,女,194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王莉娟与洪陆女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误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夕阳红朝鲜族敬老院申请为被执行人洪陆女,现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拟重新立案申请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4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