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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2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常永与苏州国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常永,苏州国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670号之一原告:胡常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芳。被告:苏州国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韩芳。原告胡常永与被告苏州国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延丽独任审理。因被告苏州国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原告胡常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依法催缴无正当理由拒不补交,故本案按原告胡常永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常永撤诉处理。原告胡常永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190元,本院退还595元。审 判 长  赵延丽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