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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财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欢欢、赵丹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欢欢,赵丹,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83号申请人:张欢欢,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赵丹,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申请人: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中路1号。申请人张欢欢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发动机编号:UH31320510,车辆识别代码:LZWADAGAOHE343836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物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单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发动机编号:UH31320510,车辆识别代码:LZWADAGAOHE343836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期限为2017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审判员  韩福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