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史正杰与李三国、杨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正杰,李三国,杨金梁,杜保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史正杰,男,195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市民。被告李三国,男,196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市民。被告杨金梁,男,1981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汝阳县,汝阳县农业银行职工。被告杜保平,男,196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汝阳县,市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史正杰诉被告李三国、杨金梁、杜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月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三国、杨金梁、杜保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史正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史正杰自愿承担。审判员 郭燕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兵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