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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03刑他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姜家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他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家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渝03刑他4号罪犯姜家惠,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了(2015)渝三中法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姜家惠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对姜家惠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时间从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到期后,重庆市九龙坡区司法局向本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经查,罪犯姜家惠现在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姜家惠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