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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中发销售假药罪2017刑初39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发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39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中发,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以上身份情况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康恕,广东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中发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中发及其辩护人康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起,广州市美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48号金羊大厦自编512房)法定代表人孙中发在没有取得相关药品销售资格的情况下,以每瓶人民币3元的价格购买了青岛力山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委托威海格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美汐水源新概念高水份滴眼液”共计3333瓶,后以每瓶人民币17.5元的价格销售给东莞、昆明、上海等地客户共计72瓶,以及以销售“美汐双氧水隐形眼镜消毒液”时附赠的形式捆绑销售了3219瓶。2015年11月20日,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美汐水源新概念高水份滴眼液”42瓶。经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美汐水源新概念高水份滴眼液”应按假药论处。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孙中发经民警传唤到案。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孙中发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中发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中发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孙中发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其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态度好;符合缓刑的规定,应判处缓刑。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缴获的假药美汐水源新概念高水份滴眼液(原物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人康某乙、邝某珊、张某乙、谢某的证言,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广州市美汐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电子)、公司章程、产品报价单、出货单、销售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进货商经营资质、出厂检验报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定意见书,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荔食药监函[2016]190号关于美汐水源新概念高水份滴眼液性质的认定意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孙中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中发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中发犯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中发经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上述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中发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中发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涉案假药(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陈虹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