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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琪文与周健、陶金龙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琪文,周健,陶金龙,杨益万,徐胜利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896号原告:李琪文,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周健,男,汉族,1993年2月19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被告:陶金龙,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杨益万,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徐胜利,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李琪文诉周健、陶金龙、杨益万、徐胜利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琪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贵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丹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