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翠瑜与周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瑜,周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578号原告:黄翠瑜,女,1977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周彦华,女,1985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黄翠瑜与被告周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黄翠瑜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翠瑜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翠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翠瑜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钭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