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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翠瑜与周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瑜,周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578号原告:黄翠瑜,女,1977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周彦华,女,1985年10月0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黄翠瑜与被告周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黄翠瑜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翠瑜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翠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翠瑜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钭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