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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宏与万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万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3民初478号原告:赵宏,男,1992年6月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告:万小明,男,1972年9月2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原告赵宏与被告万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简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万小明依法偿还所借原告钱款1.5万元,并按月息2.5分支付利息给原告,直到还清本金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人民币,借期为1个月(即2014年9月27日到期),约定利息按月息2.5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定归还借款。在原告多次催讨下也未归还。现依法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依法判决。被告万小明未提供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5万元人民币,借期为1个月(即2014年9月27日到期),约定利息按月息2.5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在原告多次催讨下也未归还。遂导致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由被告万小明向原告赵宏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赵宏请求1.5万元借款利息以月息2.5分计算,超过法律规定标准即不超过年息24%。故对原告该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赵宏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8日按月利息二分计算至款项结清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万小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简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晏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