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史九立与王连凤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九立,王连凤,肖思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2558号原告史九立,男,1970年3月2日出生。被告王连凤,女,1963年7月4日出生。被告肖思现,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蒙飞,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九立与被告史九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九立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九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九立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永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新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