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327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姬长成、吴书宝与张玲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长成,吴书宝,张玲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3**执保9号申请人:姬长成,男,197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现住社旗县。申请人:吴书宝,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申请人:张玲丽,女,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现住社旗县。申请人姬长成、吴书宝与被申请人张玲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张玲丽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百荣路南、杏园路东鑫苑鑫家东苑小区7号楼2单元2602室(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号15002153606号)。现我局已将该房产依法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保009号的执行。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程 纲审判员 詹兴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