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4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苏建文与安徽省卓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文,安徽省卓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817号原告:苏建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省卓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站前路南海大厦315、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21626265。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磊,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苏建文与被告安徽省卓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文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建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计791元,由原告苏建文负担。审判员 占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时丁玲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