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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7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杨与秦立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杨,秦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715-1号申请执行人于杨,现住和龙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秦立勇,现住和龙市,公民身份号码为×××。申请执行人于杨与被执行人秦立勇之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邢初559-3号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秦立勇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秦立勇赔偿申请执行人于杨90216元;执行费125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于杨与被执行人秦立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于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秦立勇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1邢初55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飞 微信公众号“”